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

时间:2024-05-14 作者:纸韵

会计可以帮助企业评估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会计工作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一

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划分租赁类型即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判断一项租赁属于什么类型时,要掌握好进行租赁分类的具体标准,若在判断时,不能满足融资租赁的五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时,就应认定为经营租赁。下面以一道实例进行分析。

设凯丰公司于1月1日将一台原价为500000元,已提折旧为00元的固定资产出售给宏达公司,售价为450000元,并立即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承租该资产,租期3年。合同规定,租赁开始日,凯丰公司向宏达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00000元,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年末分别支付租金50000、60000、60000元,租赁期满后,预付租金不予退回,宏达公司收回固定资产。假设凯丰公司和宏达公司均在年末确认租金费用和租金收入,租金到期按时支付。请分别作出凯丰公司和宏达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要求:租金费用和租金收入按直线法在各期分配,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解析: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关于售后租回的业务,但要正确判断出是属于什么类型的租赁。先看是否满足融资租赁的五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下文中引号中为满足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结合本例题):

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本例中承租人凯丰公司在租赁期满后,由宏达公司收回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未转移给承租人,本租赁业务不符合这一条要求。

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本例中承租人凯丰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就已决定到租赁期满时,由出租人宏达公司收回该固定资产,本租赁业务不符合这一条要求。

第三,“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在资料中此项条件未给,可以认为本租赁业务不符合这一条要求。(在实务操作中,资料要详细)。

第四,“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对出租人来说,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在资料中租金总额=100000+50000+60000+60000=270000元,但要折算成现值,一定小于270000元,而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500000-200000=300000元,270000/300000=90%,用现值来计算时,比值一定小于90%,而此标准中的“几乎相当于”指该比值大于或等于90%,所以本租赁业务不符合这一条要求。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在资料中此项条件未给,可以认为本租赁业务不符合这一条要求。(在实务操作中,资料要详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此项租赁不符合融资租赁的任何一条标准,因此,此售后回租形成了经营租赁。

1.计算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并按各期租金支付比例计算各期摊销额。

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450000-(500000-200000)=150000元。

租金总额=100000+50000+60000+60000=270000元。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二

固定资产的清理是指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出售,以及因各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遭到损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所进行的清理工作。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2)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时,

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筹建期间)

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期间)

(7)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

借: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筹建期间)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三

摘要:文章对中美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差异所在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指出了我国融资租赁准则的完善方向。

融资租赁,也称现代租赁或资本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我国租赁准则)规定,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份;(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美国租赁准则分别从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角度对资本租赁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从承租人角度,其判断标准的前3条与我国基本一致,没有第5条标准,第4条存在较大差异,其内容是:“在租赁期开始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不小于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保留的和预期会实现的任何相关投资减免税后的余额的90%。从出租人角度,除了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之一以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作为资本租赁:(1)租赁最低付款额收回的可能性可以合理预估;(2)无法偿还的成本能够合理确定。

美国会计准则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我国会计准则严格限制运用公允价值。在上述第4条判断标准中,我国租赁准则回避了公允价值,改用帐面价值。这样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弄虚作假,任意调节利润,但同时却产生了其他相关问题,一是对于承租人而言,并不知道出租人租赁资产的帐面价值,出租人没有义务也不会乐意告诉承租人;二是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甲企业将5年前自建的一间门面租赁给乙司,租期5年,每年租金10万元。门面帐面价值45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30年。折现率5%。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43.29万元。按我国租赁准则的规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属于融资租赁业务。但是,从这笔交易的实质判断,“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全部(或几乎全部)转移给承租人”。

中、美两国会计准则都将融资租赁(资本租赁)的租金资本化。在确认租入资产的同时,确认一项长期负债。但是,对于如何计量租入资产和长期负债,却存在三种不同作法:(1)直接将应付租金的金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相同金额确认一项负债。这种作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是采用终值来计量现时资产和负债,计价基础不科学。(2)将应付租金的现值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应付租金确认为长期负债,二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种作法能够反映承租人为租赁资产所付出的代价,但资产按现值计价,负债却按终值计价,计价基础不一致。(3)资产和负债的金额都按照应付租金的现值确认,不记录未确认融资费用。这种作法的优点是计价基础科学、一致,但不能反映承租人为租赁资产所付出的代价。

我国行业会计制度采用第一种作法。租赁准则改用了第二种作法,同时考虑谨慎原则的要求,规定“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可以采用第一种作法。美国租赁准则采用第三种作法,规定“承租人应当将资本租赁记作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其金额为租赁开始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如果由此确定的金额超过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那么应按公允价值记录资产和负债。”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四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进入清算期,这时候应该怎么做会计处理?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企业清算期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 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 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 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 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处理、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5、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

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7、对企业欠税。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清缴欠税。破产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8、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以,纳税人在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时,按应支付全额借记“利润分配”、“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有关账户,按应支付全额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按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实际支付各项费用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9.(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所得

贷:所得税

10、企业破产宣告终止之日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已领购尚未用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及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所得税条例规定交纳所得税。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根据(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3)清算所得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4)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清算组接管撤销公司后,由其重新委任的会计人员对整个撤销清算过程产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一、撤销清算业务需增设的会计科目

1.公司清算

本科目借方登记清算组以原公司财产清偿各类负债的数额以及清算净亏损额;贷方登记清算组从原公司接管的各类资产的帐面价值。本科目在清算结束日前的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清偿的负债数额,清算结束后本科目无余额。

2.清算费用

本科目借方登记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贷方登记结转清算损益数,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3.变现损益

本科目借方登记清算财产变现的损失额,贷方登记清算财产变现的收入额,借方余额为会计期末消算财产变现的净损失,转入“清算损益”科目借方;贷方余额为会计期末清算财产变现的净收入,转入“清算损益”的贷方。

4.清算损益

本科目借方登记原公司己发生的费用和支出性质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转入数,清算费用结转数,清算财产变现净损失转入数;贷方登记无法付出的负债数,清算财产变现净收入数。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清算净损失,转入“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借方;贷方余额为清算净利润,按规定税率计提所得税后,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

二、撤销清算业务的帐务处理

(一)清算业务的帐务处理

1.清算组对撤销公司进行全面财产清查,假设清查结果与撤销公司提供的资料相符。清算组接管撤销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会计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拆出资金、信托贷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所有资产类科目)

贷:公司清算

2.变现资产

(1)假定变现资产出现损失,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变现损益

贷:固定资产(或应收票据、无形资产等)

(2)假定变现资产产生利润,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或应收票据、无形资产等)

变现损益

(3)假设应收票据贴现,优先偿付短期借款

借:公司清算

变现损益

贷:应收票据

3.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不能变现,直接转入“清算损益”帐户

借:清算损益

贷:待摊费用

递延资产

4.支付清算费用

借:清算费用———工资费、资产评估费、差旅费、办公费、水电费、其他

贷:银行存款

现金

5.清偿债务

借:公司清算

贷:银行存款

6.结算清算损益

(1)结转变现损益

若为损失,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清算损益

贷:变现损益

若为盈利,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变现损益

贷:清算损益

(2)结转清算费用

借:清算损益

贷:清算费用

7.结转过渡性帐户

结转清算净损失,结清“公司清算”帐户。

如为净损失,作如下分录:

借:公司清算

贷:清算损益

如为净利润,则按法定税率计提所得税,作如下分录:

借:清算损益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结清清算净收益,作如下分录:

借:清算损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结束清算后,出现清算净利润(一般不会发生)时,若原公司是因违规经营而被撤销,清算净利润上交财政;若原公司是因经营期满或章程规定自然撤销,清算净利润按投资者投资比例分配。

(二)撤销公司原帐簿的会计处理

1.清算组接管资产时

借:清算组接管资产

贷: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等(所有资产类科目)

2.变现资产,如发生优先偿付债务和用抵销资产抵消债务时

借: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应付帐款等

贷:清算组接管资产

3.清偿债务时

借: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帐款等

贷:消算组接管资产

4.结清过渡性帐户

若清算净损益为亏损,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清算组接管资产

若清算净损益为盈利(扣除所得税后),作如下分录:

借:清算组接管资产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五

摘要: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企业开始全面的采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在颁发,其中对于金融租赁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达到了国际会计的标准,然而它并未对具体的交易进行全方位的阐述,还是“原则基础”上的会计系统。

现在本文作者就根据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出现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一下分析。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六

清盘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的生产运作停止,所有资产(包括生财工具的机械、工厂、办公室及物业),给短期内出售,变回现金,按先后次序偿还(分派给)未付的债项,之后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连串过程。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资产清盘会计处理方法,欢迎大家参考!

企业出纳人员每日营业终了进行账款核对,同时清查小组也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核对,如若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长款转入贷方,短款转入借方)。并于期末前查明原因,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在结账前从该科目转出。对现金短缺部分,属于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xx个人)”;属于保险公司赔款的,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无法查明原因的.,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对现金溢余部分,应支付给有关个人或单位的,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付现金溢余”;无法查明原因的,贷记“营业外收入”。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盘点,及时处理种种原因造成的存货盘盈、盘亏及毁损,以保证账实一致。清盘账实不符的部分,首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对盘盈的存货,如无特别原因,在得到授权后一般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贷方,冲减企业的管理费用。而对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属于一般性损失的,将扣除残料价值与可收回赔偿款后的净损失额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处理,而属于自然灾害、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净损失额确认为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企业每年至少应在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之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对盘亏或损毁的固定资产,在有关方面审批之前,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需要注意的是,对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一般是以前年度发生的会计差错,应根据重置成本直接计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先将其账面净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借方,经企业内部程序审批后,再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问】股权转让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报批时,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能够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2)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3)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4)原始投资的验资报告;

(5)相应的收付款凭据、成交及入账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股权转让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七

1.1.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以及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通常情况下,本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同时也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代收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本息需同时完全证券化,不存在部分转让或剥离利息的情况。

款人归还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1.1.2第二章基本核算原则。

第五条根据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或根据对信贷资产的控制程度,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三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第一类业务: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

当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本行当期损益。

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当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将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确认为负债。

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3。

当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根据是否保留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一)本行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本行在转让日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

放弃对信贷资产控制是指本行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而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本行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按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

本行主要采用保留次级债券、提供担保等方式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

第六条本行所有证券化日前的信贷资产应收利息享有优先偿还权,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实际情况对标的信贷资产中的部分资产进行置换,也可以根据本行业务实际需要,对剩余的部分进行清仓回购。

1.1.3第三章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八条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科目,核算和反映在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因提供信用增级(如持有次级证券或提供担保等)而保留部分风险并对资产形成部分实质性控制时,信用增级所覆盖的继续涉入资产。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第九条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继续涉入资产对应的负债。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第十条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且本行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全部的风险和报酬情况下,从受托机构收到的对价。

第十一条在“代收本息”科目下新增“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代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在“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大于其账面金额时取得的收益。

第十三条在“投资收益”科目下新增“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留存的资产支持证券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在“单位中间业务收入—单位代理业务收入”下开立“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收入”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因受托管理证券化资产的行为而收取的管理费。

第十五条在“利息支出”科目下新增“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支出。

第十六条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小于账面金额时产生的损失。

第十七条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外支付的中介费、律师费、审计费等与处置贷款相关的费用。

化交易时本行持有的次级证券。

第十九条在“投资风险准备”下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持有的次级债券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

第二十条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受托管理的证券化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新增“应收代收利息—证券化受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代收受托贷款利息时,因借款人无款支付而形成的欠息。

(一)第一类业务:本行转移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1.信贷资产转移7。

(1)本行收到的对价大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减值准备(如有)。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

(2)本行收到的对价小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呆账准备(如有)。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8。

2.本行购买次级债,但未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二)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未转移也未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根据是否对标的信贷资产保留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1)本行取得次级债。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针对标的信贷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同时本行登记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10。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第二十三条本行对外支付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费、律师费等相关交易费用。会计分录为:

(分行)。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一)第一类业务。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相关应计利息科目。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11。

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针对持有的债券进行减值准备计提。会计分录为:

投资风险准备计提或冲回(如有):

(分行)。

借或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或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二)第二类业务。

1.在业务存续期,针对标的信贷资产,本行继续按信贷业务相关核算规则进行会计核算。针对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按协议约定对外支付。会计分录为:

利息支出计提:

(分行)。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对外支付:

(分行)。

借: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对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费用直接计入成本的,应在后续期间内按照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费用。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13。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如有)。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以及业务存续期内发生标的资产置换及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债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

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14。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持有的次级债发生减值,本行对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进行相应冲回。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4)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15。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5)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在担保合同期限间内进行摊销。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16。

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一)第一类业务:业务终结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二)第二类业务:业务终结时,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业务终结时无账务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证券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如有)。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上一计提日至到期日的次级债利息,如有)。

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如到期未能全额兑付,且已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本行补提投资风险准备: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同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

(分行)19。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

(1)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需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分行)20。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2)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行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逾期贷款及相关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21。

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分行)。

借:××逾期贷款。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1.1.5第五章本行为贷款服务机构的账务处理22。

(分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存续期间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一)贷款还款日账务处理。

1.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

(分行)。

借:xx存款科目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代收本金——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本金。

贷: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利息。

同时更新表外:

(分行)。

2.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

收:应收代收利息—证券化受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二)本行根据协议约定,按期对外划转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利息23。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本行按照贷款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单位中间业务收入——单位代理业务收入。

1.1.6第六章账务核对。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构账务处理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做好账务核对工作,确保账务核算准确。

1.1.7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八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的租赁。下面,一起看看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几个步骤:

一、会计确认。

租赁公司的会计确认是将某一租赁项目的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正式地计入或列入公司的具体财务报表的过程,它包括同时用文字和数字描述某一项目,其金额包括在报表总计之中。一项通过租赁金融资产进行再融资的过程,要在财务上对资产的出售与融资的做出判断,并因此进行不同的会计确认。判断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是出售还是融资,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即“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如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分析,如果租赁公司转让资产后仍然保留已转让资产实质上所有的收益和风险,那么转让交易应视同担保融资,金融资产仍然继续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如果租赁公司转让了相关的资产后,金融资产实质上所有的收益和风险也随之转移出去,那么,交易的资产应作销售处理,所募集的资金应作为一项资产转让收入并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

2、金融合成分析法如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分析,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易面临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租赁公司的销售意图,即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作为销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受让方,而不是看交易形式。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于把金融资产转让视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

通常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按照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账款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的等,会计事项应按照出售应收账款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三、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

租赁公司将应收账款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与应收账款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所以,租赁公司转让金融资产所获得的资金当作负债处理。租赁公司应定期支付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的本息,并对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1、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

租赁公司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无追索租赁保理融资,根据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向出售应收账款的租赁公司进行追偿,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

这是租赁公司最乐于接受的融资方式,可以达到将既有的租赁金融资产出列财务报表的效果,而且在实务中,租赁公司更愿意将未支付租赁物件货款的新租赁项目推介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t+0方式做成租赁保理。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租赁公司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账款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日,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售出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借贷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融资损失”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应收账款融资收益”科目。

2、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

租赁公司在出售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账款的租赁公司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租赁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账款的租赁公司负担。这样的保理融资是现时租赁保理资金市场上使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与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时的会计处理相同。

从会计的角度出发,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的第一步工作同样是确认基础金融资产的转让是否属于销售,而这一点既是销售的确认问题,也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问题。与其他形式的应收账款融资的情形相同,如果作为销售,则意味着转让方取得收入而放弃资产,需要终止确认所放弃的资产;如果不作为销售,则转让方所转让的只是采取转让形式而实际上是资产的抵押,并以此暂时取得现金资产的使用权,因此,意味着一项新的负债的诞生。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销售判断。

特殊性租赁公司发起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租赁公司关心财务报表中的负债水平,希望保持适度的债务杠杆比率和利息保障比率。作为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更为关心提高资本充足率,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租赁公司一般都希望资产证券化作为表外处理并确认交易损益。但转让交易的会计确认以事实为依据而非转让方的意愿,从而引起关于销售确认的判断标准问题。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手段日益发展和复杂化的今天,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合约已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资产组合整体,而是包含了多个合约的集合体。

资产证券发起人为了证券化的实现,需要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通常保留了基础金融资产的部分风险和和义务。因此,如果以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完全转移为标准做出金融资产的转让是否算作销售的判断,比其他的应收账款融资的情形要更加复杂。综上所述,融资处理还是属于比较特殊的,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发生的情况,所以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九

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其核算有4个步骤: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反映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反映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

(4)结转清理的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十

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那么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工程成本是通过“工程施工”科目核算的。

“工程施工”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时,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2、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3、合同完工时,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工程费用是工程成本中除了各项直接费外,还包括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管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虽为组织施工、管理所必需,但是不能确定其为某项工程成本所应负担,因而无法将它直接计入各项工程成本。都将它先记入“施工间接费用”科目,然后将它分配计入各项工程成本。

(一)施工间接费用的内容,一般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指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补贴等。

2、职工福利费指按照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目前为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指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使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费。

4、修理费指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使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经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单位施工管理部门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和检验、试验、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修理费。

6、办公费指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用煤等的费用。

7、差旅交通费指施工单位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和误餐补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以及施工单位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牌照费等。

8、劳动保护费指用于施工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技术安全设施的购置、摊销和修理费,供职工保健用的解毒剂、营养品、防暑饮料、洗涤肥皂等物品的购置费和补助费以及工地上职工洗澡、饮水的燃料费等。

9、其他费用指上列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间接费用。

(二)施工单位发生的间接费用,在总分类核算上,应在“施工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发生的各项施工间接费用,都要自“库存材料”或“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现金”、“累计折旧”、“待摊费用”等科目的贷方转入“施工间接费用”科目的借方。

(三)施工间接费用的明细分类核算,应按施工单位设置“施工间接费用明细分类账”,将发生的施工间接费用按明细项目分栏登记。

(四)每月终了,应对施工间接费用进行分配。为了便于将施工间接费的实际水平与定额比较,以考核施工间接费用的节约或超支情况,施工间接费用在各项建筑安装工程之间的分配,可按照各项工程的施工间接费用定额(即为直接费或人工费的百分比,建筑工程一般按直接费的百分比,水电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百分比)所计算的施工间接费的比例进行分配。

1、财政部于2003年9月25日下发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

2、新办法中不使用“工程成本”和“工程费用”科目,与工程合同有关的费用等全部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3、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

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合同成本)下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参考: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33、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分期摊销、分次摊销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

(一)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二)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

(四)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五、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退库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六、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将补提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同时,将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七、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施工企业,月度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周转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八、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281、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损失准备。

1506、临时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

二、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

三、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通过“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核算,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期末临时设施的账面原价。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十一

一、我国企业合并会计会计准则与国际企业会计合并准则的差异。

虽然我国版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但是中国的会计准则由于我们的制度,体制等原因在很多细节方面仍然保持了自己的特色。把我国的《企业合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合并企业会计》进行简单对照就会发现一些差别:

1.合并范围的差异。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在合并范围问题上主要倾向于母公司理论。即只要是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公司都应该并入合并范围,而不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因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我国产权市场还不够成熟、发生的企业合并有相当的比率为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我国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了企业合并准则的范围。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的《合并企业会计》规定合并范围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而《ifrs第3号———企业合并》不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所有企业合并都应该采用购买法”。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与另外一个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买卖交易,因此参与合并的各方均按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不能因企业合并而增加或减少。而购买法则被看成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行为,将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入账时应该采用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活跃,许多功能还被政府控制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实践证明在这种环境下使用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多大空间操纵合并当年的利润,也并不会使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大幅改变。第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还不成熟,现有的很大一部分不是企业之间独立完成的合并,往往产权关系复杂,不易辨认购买方,对这部分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不切实际,况且这部分合并案例多数不是合并双方出于完全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只会削弱会计信息与现实的相关性。

3。计量属性的差异。

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以购买方为换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于企业合并的成本为合并成本。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根本分歧在于我国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并用,而ifrs3仅允许使用购买法。笔者认为这种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在合并理论的选择上,母公司理论用于合并范围的确定,实体理论用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因此我国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面也采用了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用的原则。2.购买法的理论基础是公平交易,合并方得到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使用权益结合法时如果合并前公司合并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低,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高,则合并报告披露的信息可能与事实相反:低估企业净资产将导致被并企业资产流失,高估企业价值又会损害投资者权益,影响信息的可靠性,削弱了相关性。但是,如果使用购买法,而公允价值并不能准确代表企业的真实价值,就会产生不真实的合并会计数据,给人为调节利润留下很大的空间。则此时采用权益结合法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信息的可靠性较高,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我国保留权益结合法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3.购买法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被并方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当被并方原单独账上记录的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记录时,购买方原单独账上的资产和负债却以历史成本记录,合并后的财务报告便成为一个新旧价格混杂的产物,削弱了企业购并前后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而权益结合法保留了被并方合并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产生新的计价基础,增强了企业购并前后信息的纵向可比性,但对于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却比较困难。

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前者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后者要求采用购买法。即我国是允许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的二元格局。

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在同一所有者控制的企业之间,并购本身没有市场基础,合并对价不一定是双方自愿行为,因此,不能将其看作公允价值。

当前中国的企业合并相当一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还没有明确的市价,即使部分股权已上市流通,但是由于中国的证券监管很不完善,股票价格往往受市场投机因素的作用而不能反映其真正价值,因此,权益结合法更具合理性。

同时我们也观察到中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和成熟,中国的企业并购将会更多的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价格将越来越公允。因此采用购买法核算,将取得的资产、负债统一为公允价值,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清晰度与可比性将成为主流。合并准则对购买法的这一规范体现了我国对公允价这一计量属性的接受,顺应了国际上对于交易必须以公允价作为计量基础的核算原则,在购买法成为国际合并会计方法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合并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证券市场还没有完全发展等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购买法的实施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购买法的全面推行必将使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十二

一、区分概念和特点。

在实践中,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存在着差异,需要专门的所得税会计,以正确计算课税所得。

会计所得系指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和规定,用财务会计的专门方法计算出来的税前纯益或纯损。应税所得是指以会计所得为基础,依税法规定调整后之数额,是计算所得税的直接依据。

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永久性差异。即本期发生的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在以后年度不会抵销。如有些会计所得可以免税,并非应税所得;有些在会计上并非收益,但在税法上作收益课税;有些会计费用在计算课税所得时不予承认等等。

第二,时间性差异。即会计上与税法上承认收益或费用的时间不在同一年度而引起的差异,这些差异在以后年度可以抵销。包括收入认定时间差异、费用认定时间差异、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因提列各项准备而发生的差异等。

第三,年度间盈亏互抵而发生的差异,根据税法规定,某一年发生的亏损可在其以后若干年度的利润中抵补。此一抵补,仅在计算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时适用,因而计算会计所得时并不适用。

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体现不同的要求,差异自不可避免。在我国服从于财政、税收管理的传统会计制度下,这些差异就已经存在。随着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和企业处理会计事项自主权的扩大将更显突出。故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能直接以会计所得为依据,而要依所得税法规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后,才能正确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这一复杂的调整过程需借助专门的所得税会计来完成。

具体讲,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在会计核算中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其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也就是不管税前会计利润是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得计算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里。

二、正确分析,合理运用。

(一)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1.采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本期应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需要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2.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对永久差异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即永久性差异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本期所得税费用。3.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在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某些特殊情况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所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符合配比原则,即一定时期的收益与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相配比。

(二)在税率变动情况下。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运用债务法时,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需要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而递延法则不需要对此进行调整。递延法更注重利润表,即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与其相关期间税前会计利润的配比;债务法更注重资产负债表,即债务法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更符合负债或资产的定义。

三、运用时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企业在只发生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只能选用应付税款法核算,而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二)企业在只发生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可以任选其一。为了谨慎起见,如果本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预计能在未来转回时期内产生足够的应税所得,这一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才能确认为一项递延借项或所得税资产反映在资产负载表上;否则,不能确认为一项递延借项或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三)企业在既有永久性差异,又有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可以同时使用,即对永久性差异使用应付税款法,时间性差异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也可以只使用应付税款一种方法,但不可单独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四)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其结果相同;但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则两种处理方法的结果不完全相同。

(五)虽然采用应付税款法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但是,两者的核算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是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

(六)所得税会计对会计所得的调整,是一种账外调整,即仅需在所得税结算申报表中将金额进行调整即可,无须再作分录和登记账簿。正如前述,由于企业的交易事项,是依据会计原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入账的,而税法规定与会计有关规定又有不同之处。故在申报所得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

所得税会计对会计所得的调整,是一种一次性的调整,即仅需在结算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平时的所得税可按会计所得暂交。当然为了结算调账的需要,从事所得税会计工作的人员平时要注意记录、整理、分类、汇总有关资料。

为适应所得税会计账外调账的需要,所得税结算中报表必须将各项均分为“账载金额”和“依法自行调整后金额”两栏。同时,预留一定空白供必要的调整说明之用。申报表中,“账载金额”栏登记依会计制度入账的各项目的账载金额,“依法自行调整后金额”栏记载依税法进行调增或调减后的金额。

所得税会计对会计所得的调整,由企业所得税会计人员自行调整,经税务机关或注册会计师审核认可后作为结算所得税的依据。

【参考文献】。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十三

对于商企而言,商品购进和销售入账时间的确定,应以商品购销行为的实现,即以商品的所有权转移作为依据。商业企业通过货币结算取得商品所有权或支配权的时间就是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反之,失去商品所有权或支配权的时间,就是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接方式的不同,商品所 有权和支配权的转移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商品购进和销售的具体入账时间,应根据不同的商品交接货方式和结算方式,作相应的处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商品购销入账时间的会计处理方法,欢迎阅读。

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一般以支付货款的时间作为依据,在货款先付,商品后到的情况下,以支付货款的时间作为商品购进入账时间;在商品先到,货款后付的情 况下,收到商品后,暂不入账,等付款时作为商品购进入账时间。根据商品交接货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商业企业的商品购进入账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从本地购进商品,采用现金、支票、本票或商业汇票等结算方式的.,在支付货款并取得供货单位的发货证明,即可作为商品购进入账;假如商品先到并验收入库,而货款尚未支付,月末暂作购进商品入账,次月初再用红字冲回。

2。从外地购进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在结算凭证先到,并承付货款时,作为商品购进入账;在商品先到,并符合购销合同规定的,验收入库后,暂不作为商品购进入账,待承付货款时,再作购进入账。如月终尚未付款,则作为购进入账,下月初再以红字冲回。

3。如果在商品购进业务中,采取预付货款方式的,则不能以预付货款的时间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因为预付货款不能形成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行为。

4。进口商品以支付货款为购进入账时间。

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一般以发出商品,收入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的时间作为依据。在商品已经发出,收到货款或者虽未收到货款,但已办妥结算手续或 取得购货方的收货证明即可作为销售入账。根据商品交接货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入账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等结算方式的,在收到现金、支票、本票、汇票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2。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以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3。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以发出商品并取得运输部门的商品发运证明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4。采用送货制销售方式时,以发出商品并取得购货单位的收货凭证或收到货款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5。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时,以发出商品后,实际收到货款时,作商品销售入账。

6。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时,以实际发出商品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7。商品出口销售以收到运输部门有关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时间作为入账时间。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十四

为了能较快的查出错账,必须在各种查错账方法上进行优选和在查错账的程序上进行优选:

1.查错账方法上的优选,首先根据错账差数进行分析,适用哪种方法的就采用哪种方法,适用两种方法以上的应按“先易后难、先逆查后顺查”的优选程序进行,查错账方法选择当否与查错账速度有关。

备考资料。

如某企业一月份资产负债表不平衡,如差数是资产方多1001元。本月记账凭证共三册共1-30号,那么就将第一册1-10号的各科目余额先进行试算是否平衡,若不平衡,差数也是1001元,这说明错账就发生在第一册1-10号的账上若1至10号是平衡的,这说明错账在11号凭证以后的账上,那么再将第二册11-20号上的总账各科目余额进行试算,试算后即可确定,错账究竟发生在第二册11至20号凭证上呢还是在第三册21至30号凭证上了,这样错账的目标缩小了,就便于集中精力在小范围中查找错账,就容易查找。

追根法。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十五

[摘要」关于以股抵债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争论忽略了该交易在税法上的效果。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税负进行测算的结果,显示出税务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变以股抵债交易下的利益分配格局,减弱股份定价问题上的尖锐对立。当然,它也使得管理层面临更复杂的利弊权衡。关注以股抵债交易的税务成本有助于我们重新评价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或者局限性。

「关键词」以股抵债,债务重组,税务成本。

伴随着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的实施,围绕着以股抵债方式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的争议也无疾而终。的确,对交易合法性的质疑,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改革就是突破(或者说漠视)法律框框的逻辑而变得苍白无力;对定价公平性的挑战,也因触及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设置的净资产底线而陷入困境。“次优选择”似乎成为以股抵债政策的一个无可辩驳的正当性基础。

然而,这场争论的双方都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以股抵债在税法上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为公司的重大财务运作行为,以股抵债不仅是《公司法》、《证券法》下的论题,而且还受到税法的直接约束。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公司的任何财务运作几乎都离不开对税负成本的考量。以股抵债交易在我国税法上究竟引发怎样的后果?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流转税或所得税义务?或者,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是否会大幅度增加交易的成本以致挫败交易的可行性?这些问题似乎悄然滑过人们的视野。考察以股抵债交易的税负成本,确定它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可能会为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市场各方重新检讨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或局限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以股抵债交易是债务人用其持有的债权人公司的股份偿还其所欠债务的行为。这一交易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

站在债权人上市公司的立场,以股抵债实质上是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意味着公司减资,这就削弱了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基于资本维持之理念,原则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大股东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两种例外,故此一些市场人士和律师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合法性提出了强烈质疑。本文的主题不在合法性之争,恕不置评。

从债务人的角度看,以股抵债属于债务重组,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这是税法关注的问题,因为债务重组通常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或让步,在债务人这一方则意味着获得了一定的重组收益。虽然我国现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不得计入利润,但税法并没有遵循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而是依然把重组收益作为应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1月颁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因此,依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属于应税交易。通常来说,债务重组涉及到流转税与所得税两个层面的税负问题。在流转税环节,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股份——的转手引起印花税纳税义务。在所得税环节,如果当事人从以股抵债交易中实现了收益,则需要依照债务重组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费可以在计算所得时扣除。在电广传媒类型的以股抵债交易中,由于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债权人自己股份”这一特殊形式,其税务处理与一般的债务重组有很大的不同,不论是印花税问题还是所得税问题都复杂得多。

一、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另一方面,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同时,债权人还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据此,以股抵债交易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部分:1.在债务人一方。

电广传媒的大股东产业中心基于以股抵债需要确认两项交易: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股份资产,二是以该股份的公允价值清偿债务,然后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抵债股份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将大股东持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定为7.15元/股,并据此计算产业中心所欠的53926万元债务应折合7542万股。这也就意味着,抵债股份的公允价值与所清偿的债务的计税成本是相等的,抵债环节没有产生债务重组收益。另一方面,产业中心“按公允价值转让股份资产”时,由于公允价值远高于其出资折股时的价格,因此产业中心从股份转让中实现了财产转让收益,按照债务重组所得税规则,该收益需要纳税。

由此,在债务人一方,以股抵债交易通过债务重组所得税规则的中间环节,最终转化成股份转让收益的纳税问题。

2.在债权人一方。

当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作为债务清偿时,通常的税务处理有两项:一是确定所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二是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但是,在以股抵债交易中,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是自己的股份。由于我国《公司法》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尚未承认库藏股,因此,这部分股份需要被核销,而不是作为资产继续存留于公司中,更不存在确认计税成本的问题。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正是如此。实施以股抵债方案当日,电广传媒即对抵债股份进行了核销。至于债务重组损失问题,由于债权人收到的7542万股电广传媒股份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均为53926万元,因此,电广传媒接受自己股份抵债,依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并没有产生债务重组损失那么,债权人因注销了抵债的非现金资产(股份)而客观上产生了损失——体现为所注销股份的回购价与当初发行价的差额,这一差额是否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失税前列支?对于这一问题,现行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答案。笔者以为,在债权人接受自己的股份抵债的情形下,债务重组实际上又转化为股份回购,应适用股份回购的税务处理规则。在税法上,股份回购是一种资本性交易,各国通常都不确认损益「1」.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十六

「摘要」关于以股抵债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争论忽略了该交易在税法上的效果。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税负进行测算的结果,显示出税务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变以股抵债交易下的利益分配格局,减弱股份定价问题上的尖锐对立。当然,它也使得管理层面临更复杂的利弊权衡。关注以股抵债交易的税务成本有助于我们重新评价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或者局限性。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十七

“凡是工会会员应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加入工会组织的会员按照本月标准工资的0.5%向所在单位工会交纳会费,没有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交纳会费。”

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工资收入,其标准是:凡作为工资发放的`,应计算交纳会费;凡作为津贴、补贴、奖金发放的,不计算交纳会费。

各基层单位工会根据工资标准计算会员月度应缴会费标准,可按季度进行收缴。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十八

应当说,上文对以股抵债交易的税负水平的测算,更多的还是一种理论层面的、粗线条的演绎,刻意回避了一些具体的约束条件,例如电广传媒大股东的整体盈利状况。企业所得税是综合税制,以股抵债交易下的收益是否实际承担纳税义务,还要看公司其他业务是盈利还是亏损――在后一种的情形下,大股东以股抵债下的收益被营业性亏损吸收,最终可能不产生应税所得。基于公开的信息,我们无法获得产业中心的完整财务资料,因此难以对产业中心最终承担的纳税义务给出准确的答案。考虑到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财务状况通常都比较糟糕,尽管湖南电广产业中心被誉为国内传媒产业的排头兵,也不排除其整体亏损、从而免予纳税的可能性。

一些更重要的、可能会修正上述计算结果的因素还来自税法本身。我国税法、特别是公司财务运作方面的税法规则目前还非常简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之处,债务重组与股份回购之间的规则接口还不清晰,诸如债权人接受自己股份抵债的情形下是否应当完全适用股份回购的税务规则等问题尚没有明确的解释,这些都给我们合理预测以股抵债交易的税务成本增加了诸多障碍。

尽管如此,一个粗略的税务成本计算依然能够给市场各方重新审视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及其局限提供有益的启示:

第一,对于一直反对用以股抵债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市场力量来说,以股抵债税务成本的存在应当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发现。在对交易合法性与定价合理性的质疑都难以阻却上市公司以股抵债的热情之后,税法对以股抵债交易的当事人、特别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施加的高昂成本,似乎成为了惟一可行的约束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对大股东违法侵占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高昂的税务成本向市场昭示,以股抵债并不是一道“免费的午餐”。

股份高定价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强有力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看,确认以股抵债交易中的税务成本,也将有助于减弱以股抵债定价公平性问题的尖锐对立。

第三,从管理层的角度看,税务成本的存在无疑使得以股抵债政策的利弊权衡变得更加困难。让本来就现金匮乏的大股东承担股权转让的所得税义务,无异于雪上加霜。它是否会刺激大股东进一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颇值得关注。当然,进行以股抵债的公司可能基于大股东的整体亏损状况而不会发生实际的纳税义务,或者,即便有纳税义务,管理层着眼于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对规范中国证券市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意义,或许会考虑商请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给予豁免。由此来看,实践中以股抵债交易的最终结果可能千差万别。值得警惕的是,证券市场可能再次倒逼国家财政出面买单,它与管理层一直强调在以股抵债中“纠正大股东侵占过错”的政策意图完全背道而驰。

概言之,税务成本的引入将改变以股抵债交易中的利益分配格局,它也向我们昭示了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改革决策不应忽略的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围绕以股抵债交易的争议恐怕一时还无法结束。

「注释」。

[1].eugenewillisel.(ed.),west‘sfederaltaxation:comprehensivevolume,westpublishingcompany,1993,p18-21.当然,这并不是说回购交易中就不可能产生需确认的收益。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311条规定,如果公司不是用现金,而是用实物资产进行回购,所支付的实物财产的作价高于账面成本从而实现了增值,公司就必须确认应税所得。但我国现行税法规则尚未触及这一问题。在电广传媒的以股抵债交易中,公司用于回购的资产是价值53926万元的债权,这本身就是债权的账面价值,并不存在资产增值问题,因此本文略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

「参考文献」。

[1]安春松,王啸。“以股抵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9)。

[2]金山。以股抵债的法律经济学思考[j].中国律师,2004,(9)。

刘燕。

秘书的返利会计处理方法(专业19篇)篇十九

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该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重点对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了规范。

(1)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基本上维持其原账面价值不变,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不存在商誉确认的问题。

(2)由于权益结合法不需要对被购买企业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投资方仍按被投资方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并购的资产和后续承继的负债,或按其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一方面避免了企业资产进行公允价值重估所带来的合并程序的繁杂,大大减轻工作量;另一方面避免了由于公允价值重估而造成的.利润操纵空问,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

(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是在历史成本系统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它不改变资产负债的历史成本,这有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被合并企业的历史资产价值、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有利于规范企业的行为。从上述特征来看,对符合同一控制合并条件采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最大益处,是适应了我国资本市场不够成熟、公允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健全这样的特殊情况,有利于规范资本市场上的企业合并行为。

由于我国经济目前市场化的程度尚不高,国有经济成分仍较高,公允价值估值及其计量体系尚不完善,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往往是在合并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政府行政主导下进行的(尤其是上市公司),故对被合并方的并购对价往往取决于合并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意志或需求,而并非是真正公允价值。

(2)提高了我国企业合并会计信息的质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独创了同一控制1f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是鉴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环境的考虑,结合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在与国际趋同的大方向上发展中国家应持有的态度――“国际趋同而非等同”。

当前,有些企业合并实例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会计实务中如果不对这种合并行为加以规定,就会出现会计规范的真空,导致会计实务缺乏准则基础和指引。会计的基本目的即客观反映交易与事项的经济实质,并进行准确计量、报告,同一控制。企业合并通常是“共同控制”下企业集团成员之间或者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组织架构调整或资产、负债重组;若使用购买法,不仅无法客观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且极易诱发利润操纵。

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的缺陷。

虽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的益处较明显,但其存在的瑕疵也较突出。

首先,企业合并所编制合并报表,往往存在既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合并单位,又有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被合并单位,使得价值计量编制基础存在一定矛盾。正如前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以账面历史成本计量作为合并报表编制基础,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是以购买法理论作为企业合并报表编制方法,即合并方在合并时需将被合并方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报表编制基础,因此如果合并方既有同一控制下的被合并单位,又有非同一控制下的被合并单位时,就存在历史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编制方法并存的情况,由此出现了一定的矛盾。

其次,按现行规定在发生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时,需追溯调整的期初数方法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即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来并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直存在。这将既使合并报表编制工作复杂化,又使会计报表信息不连贯,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理解。

最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也可能给合并方的少数股东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特别对上市公司而言,可能直接影响到少数投资者的利益。正如前述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往往由合并方(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主导,且现行准则规定同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是以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需调整资本公积等权益项目,而为取得长期投资的、所支付的对价往往大于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四、结语。

目前,同_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是我国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公允价值估价与计量体系的完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必定会逐步向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购买法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法过渡,就目前阶段而言,可以考虑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所适用范围适当缩小,如a公司为最终控制企业,b公司为a公司控制的子公司,c公司为a公司控制的子公司,d公司为b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如果a公司从b公司处收购d公司,那么从a公司最终控制企业的角度出发,最终合并结果并没有变化,因此仍应采用现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方法。如果b公司从a公司处收购c公司,那么从b公司角度出发,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因此,可以采用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合并,当然前提条件是b公司支付c公司的对价是公允的。

参考文献:

[1]王英毅.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问题浅析,武汉:财会月刊,,(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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