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实用8篇)

时间:2023-08-31 作者:雁落霞最新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实用8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篇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四)统一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高校财务,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的相关标准、用途等,要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每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高校科研开展情况,并参照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总额以及分校金额。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拟订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实施计划,做好经费的具体分配、安排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每年中央财政将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程序核拨学校。

第六条 高校要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中央财政相应核减下经费数额。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实行项目管理。高校要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和使用管理的要求,在本校范围内自行组织基本科研项目的遴选和立项。

基本科研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遴选和组织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科研、财务、物资、实验室等管理制度,为基本科研活动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形成高效管理机制,保证科研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高校要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高校资产管理范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总结报告。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有关绩效评价和检查情况将作为调整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七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二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用于振兴民族商业服务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促进老字号品牌发扬光大,支持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促进老字号企业品牌化、特色化、集团化发展,引导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首都经济发展。

第三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指成立于1956年公私合营前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所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且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较高的知名度和历史影响,总部设在北京,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的企业及企业集团(包括前店后厂和工商兼营的企业及企业集团)。

第五条 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色鲜明,企业信誉和发展前景良好。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符合《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范 1 围。

第七条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发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的项目。

(一)研发新产品,提高商品质量、工艺技术水平的项目。

(二)加强原料基地和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源头追溯体系等保障食品安全的项目。

(三)恢复原有的老字号企业品牌,抢救和发掘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等方面的项目。

(四)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城市改造进程中实施起源店原址改造、回迁或实施异地经营发展的项目。

(五)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企业,挖掘历史文化遗产内涵,创立和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及拓展新的市场的项目。

(六)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老字号文化内涵的项目。

(七)传承独特技艺及加强特有专业人才培养的项目。第八条 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实现品牌化发展的项目。

(一)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

(二)加速流通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新的经营方式和现代结算形式等项目。

(三)促进老字号企业技术改造,增加科技含量,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品牌竞争力,推进环保节能改造的项目。

(四)利用老字号品牌优势,特别是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老字号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等项目。

(五)老字号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实施资产重组以及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方式组建老字号企业集团的项目。

第九条

按照市商务局要求,为老字号企业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提供经营管理咨询和培训,及拓展国内外市场的整体宣传、展示、推介活动等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奖励。

(一)银行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按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银行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奖励支持的项目:为促进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

凡申报使用老字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市财政《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网上申报项目。

(一)市属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有关单位、企业集团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经过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二)区(县)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区(县)商务局、区(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审定。

(三)其他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纳入下一预算,经人代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的老字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老字号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挪用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局、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绩效水平。

第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一)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类自由探索,注重交叉学科、支持研究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我省源头创新能力。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二)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支持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支持我省重大产业发展、重大民生建设和重大社会需求的重大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强化顶层设计,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原则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股权投入等方式。

(三)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针对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主要支持通过风险补偿、事后补助和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五)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主要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支持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布局。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于每年第3季度前分别编制和发布下一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在湘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中央在湘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具有所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在线申报资料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并纳入项目库,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统一出库,3年未出库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严禁库外立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四条 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调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规范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实际支出合理列支劳务费,将项目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范畴。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的总额。

第二十一条 完善间接经费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企业,上述支出也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结余资金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科技经费改革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类别、特点和支持方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设臵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到期后确需延续的,在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的《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原2009年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篇四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紧紧围绕办学特色与优势学科,重点支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体现前瞻性布局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工作;尤其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及在校研究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和具有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竞争前景的储备性和培育性项目。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实行追踪问效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遴选、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由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全权负责。下设专门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一1月1日为限,以下同)以下在读博士研究生,重点倾斜学校教师在职在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七条 青年教师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用于资助35周岁以下取得硕士学位的讲师(助研)或者取得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自由探索的科学创新活动;重点支持依托学校优势与特色学科或平台,具有稳定研究方向,能够融入科研创新团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科研创新人才。

第八条 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基金项目,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研)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青年教师开展的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瞄准世界科学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的前瞻性研究,以及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地方区域建设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的交叉研究。

第九条 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项目,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从事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与创新性研究,并具备冲击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的培育潜质。

第十条 创新团队与重大培育资金项目,重点支持获得博士学位的40周岁以下副教授或45周岁以下教授,以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和争取国家、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为目标,包含若干子课题,开展以科学前沿和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地方区域建设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的培育项目。重点倾斜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实验室、工程中心)工作,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稳定的人才队伍,有希望冲击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项目以及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创新群体的科研团队。

(3)不受理不符合年龄要求的申报人的项目申请;

(4)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不资助学校其他人才专项资助人选;(5)在研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再次申报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下成立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专业评审委员会由同行专家及科研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要求回避。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没有疑议,学校再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备案。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复议和仲裁。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与遴选每年一次,每人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类别申报,e类项目子课题申请人允许申报b至d类项目,但如果e类项目获得资助立项,其申请其它类别项目的资助资格自动取消。第十六条 在校博士研究生必须有导师推荐方可申报和承担自主创新基金项目,并且导师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申请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供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的项目研究分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期限、研究队伍(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预算)等要素。任务书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的专家组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行动态追踪管理,项目负责人需按提交进展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总结报告。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由于项目负责人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有权终止项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有进展但经费不足的,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申请追加研究经费。申请追加经费应按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立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未能完成考核指标,允许项目负责人申请延期一次,最大时限为一年。如仍未能完成考核要求,将取消其申报其它科研项目的资格,直至完成合同规定的计划任务指标。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中英文及校内项目编号。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按校内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与管理应有利于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科研氛围,以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专家评议与评审、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进展与项目结题验收等均应采用公开、公正、合理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包括: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4)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交流、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等。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7)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需要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不得列支的情况:

(5)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列支不合理、超出预算范围或预算执行情况不好,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并缓拨或停拨后续项目经费,甚至追回前期拨款。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分拨付,按5:3:2比例执行。首批经费于项目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拨付。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执行结算制度。项目执行,经费结余在经费的5%(含5%)以内,可结转到下一个执行,下一经费按合同规定金额拨付;结余经费在5-10%(含10%)以内,可结转到下一个执行,下一经费按合同规定拨款金额的70%拨付;结余经费超出10%,下一拨款不予拨付(停拨),项目可以继续执行,如无法继续执行,将收回结余经费,终止项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延期获得批准,但项目经费仍按照原计划要求执行。项目结题后,若经费结余超过项目总经费5%,则予以收回,并作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的开支,由学校科研管 理部门处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申报条件及考核指标

一、申报条件

(一)a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申请人取得的科研业绩指标以近五年第一完成人(论文含通讯作者)为准(以下同)。

3、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b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c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要求主持省级(含哈尔滨市科技局)以上科研项目2项,主持项目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5万元,并发表sci、ei收录学术论文3篇(或sci影响因子累计达3)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要求主持省教育厅以上级别软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项,主持项目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0.5万元,并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3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 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

(四)d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

(2)引进人才在本专业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看《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学科分类前10%的期刊),或发表学术论文sci影响因子累计达15,或sci、ei论文累计15篇,可以直接申报本项目。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

(1)主持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资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2项,或者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并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2)引进人才在本专业领域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8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可以直接申报本项目。

(五)e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

(1)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国家级项目(含课题、专题)2项,且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50万元;并发表sci、e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sci影响因子累计达5)或者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0篇。(2)培育资金项目至少应包含三个以上子课题,签订独立子课题合同,子课题负责人原则上要符合c类项目申请人资格。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

(1)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国家级项目(含课题、专题)2项,且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10万元;并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2)培育资金项目至少应包含三个以上子课题,签订独立子课题合同,子课题负责人原则上要符合c类项目申请人资格。

二、考核指标

(一)a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1、农学与理工学科: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ei收录学术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2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二)b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1、农学与理工学科: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ei收录学术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2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三)c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1、农学与理工学科: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2篇(单篇sci影响因 子大于1.0),或者ei收录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3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2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教育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四)d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任择其一)

1、农学与理工学科:

(3)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者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

(6)在本专业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高水平sci学术论文1篇(参看《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学科分类前10%的期刊)或发表sci学术论文5篇(单篇sci影响因子大于1.0),或者ei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8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

(1)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5)在本专业领域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五)e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任择其一)

(3)获得省部级重点项目累计科研经费100万元;

(5)发表sci、ei收录学术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10篇(项)(单篇sci影响因子大于1.0)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1)获得国家级文科基地;

(2)获得教育部创新团队或文科基地;

(5)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0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

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篇五

一、基本情况

我县职工服务中心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较为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帮扶救助标准、审核程序发放制度执行较好;在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方面能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实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困难职工档案能按照实际收入实行动态管理,信息真实完整性较好。

二、具体情况

按照三都县总工会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救助标准,我县为1072户困难职工建立了救助档案。2013年为176名困难职工发放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帮扶资金16.22万元。其中: 生活救助146人11.17万元;助学救助21人3.15万元;医疗救助9人1.9万元。做到了信息真实、完整、逻辑关系清楚正确。

三都县总上次检查出来的问题,如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不规范、财务手续不完备现象,我们已按会计制度填制账务凭证,完备了财务手续。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帮扶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专款专用,符合规定。

三、整改情况

(一)改善了帮扶管理软件系统的录入条件。通过对帮扶中心微机网络的提速升级改造,工作效率及帮扶档案管理水平大为提高。

(二)对所有已录入的1072户困难职工档案全部重新进行了规范化整理、录入。

(三)对20xx年帮扶救助的176户困难职工逐一进行了电话回访。

(四)加强对帮扶系统中困难职工身份为失(无)业情况进行核实,录入错误的及时做了改正,失(无)业情况属实及时注销其档案,并加大跟踪回访监督力度。

(五)对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或与父母或公婆同住的已婚职工已补办了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职工已脱贫、死亡、工作调动或超过困难职工认定范围准备核实进行删除,对退休职工和职工遗属及时从困难职工档案中注销,使动态管理及时规范。

(七)针对县总检查反馈的问题,我们认真对待,逐一进行了整改,纠正。

四、今后努力的目标

(一)进一步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制度,完善困难帮扶的审核公示程序。特别要完善落实好调查摸底和及回访制度,切实做好对困难职工帮扶的动态管理。对归档资料与管理系统要做到:各项制度健全完善,资金账目安全规范,数据真实一致,信息准确完整,变动更新同步,逻辑关系正确,管理科学有序,岗位熟练稳定,考核验收合格,受助职工满意。

(二)努力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在今年的星级达标考核中达到标准要求。

(三)要结合三都县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县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及爱心卡的管理、使用、发放的制度、做法,使中央专项帮扶的这块资金更好地惠及困难职工。

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篇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届满以后进行维修、改造、更新的专项资金。下文是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第八条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

第十条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第十二条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维修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或者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

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其维修资金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择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监督协议。

第十五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方案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但是续交后的维修资金数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建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具体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建。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到专户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十八条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售房单位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房屋灭失注销证明、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到专户银行提取分户账中维修资金的余额,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三)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五)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依法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五)业主委员会到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首期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后由相关业主分摊,并补充至原有额度。

(二)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应急备用金的使用,并将应急使用方案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签订施工合同,提倡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监理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相关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应当接受所在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专户银行应当每月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核对并发送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情况。

第三十条专户银行应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其账目的查询。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银行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银行应当向业主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凭证。

维修资金专用凭证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转入维修资金专户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转入专户,对拒不转入专户的,处维修资金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业主未按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存量公有住房(房改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由公有住房售房资金的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业可以交存维修资金,其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23日起施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 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 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1〕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灵丘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结合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开展统筹安排。

第二章资金申报和审评流程

第五条承建企业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县工信局按工程进度或省市相关要求拨付资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八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承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篇八

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

新建商品住宅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

(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物价部门核定。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时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

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开立,应当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文件;

(三)业主分户清册;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印鉴;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前款规定的业主分户清册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经核对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分户清册的格式,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

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通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将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已收取该物业管理区域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

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大会书面同意。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物业维修、更新,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保修责任范围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

(房屋督修)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其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或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范围和方式)

物业维修、更新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章后,有关的费用方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幢住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每个门号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取和分摊)

(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更新费用按月结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向开户银行支取备用金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支取实际发生的费用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费用清单。

(二)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约定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物业服务企业向开户银行代为支取预付款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施工承包合同;代为支取实际发生的费用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费用清单。

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季度进行按户分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住宅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费用,应当单项即时按户分摊。业主分户帐外设立单独帐目的,可以先在该帐目中列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交按户分摊费用清单,由开户银行计入业主分户帐和业主分户帐外的单独帐目。

(专项维修资金帐目的核对和公布)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应当按每幢住宅公布;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公布。

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

开户银行应当每月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每年向全体业主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可以向开户银行查询其帐户或者分户帐的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的再次筹集)

一幢或者一个门号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该幢或者该门号住宅的业主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筹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业主小组实施。

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但再次筹集后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

因买卖、赠与等发生住宅转让的,住宅受让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剩余款额,由住宅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住宅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住宅时,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剩余款额,按前款规定执行。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变更)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的。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注销)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证明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开户银行提取其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全部灭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凭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注销手续。业主分户帐外设立单独帐目的,其剩余款额由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共同所有人按照原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提取。

(投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的投诉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告知投诉人。

(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或者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经营服务收益或者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或者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致使专项维修资金被挪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新建商品住宅的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应当由设施接收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标准的总和,在办理设施移交手续之日起的15日内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单幢的配套公共建筑设施由一家单位接收的,按规定标准的50%交纳。

前款规定以外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维修资金的委托管理)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为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

(应用解释部门)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

(施行日期和执行事项)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

相关范文推荐

    最新公司汇报工作报告(通用8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

    最新监事会报告制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实用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

    2023年中行业务经理年度工作报告(模板5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2023年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村委会工作报告(模板6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

    政务中心窗口年度总结 政务中心人员工作总结(汇总5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

    2023年乡村振兴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大全9篇)

    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计划,以明确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

    2023年工作报告对个人的评价(通用7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实用9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

    2023年医院工会年度总结报告 企业工会年度工作报告(精选5篇)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

    最新产房工作总结和计划(优质9篇)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任务和目标,如学习、工作、生活等。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我们需要制定计划。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