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参考文献(优质5篇)

时间:2023-10-03 作者:曼珠合同法论文参考文献(优质5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法论文参考文献篇一

20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的上空一直弥漫着“纷争、整顿、调整、反思”的气氛,《住宅与房地产》评出深圳物业管理行业十大新闻,“东方半岛花园物业管理费上调引发连环纠纷”忝列其中。该刊相关报道全文如下:

年3月17日,深圳市布吉东方半岛花园小区因物业管理费上调一事引起部分业主不满,接连引发原业主委员会被全部调整,新业主委员会强行招标,中标的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公司与原恒兆基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对峙,恒兆基物业管理公司诉新业主委员会违反合同等事件发生。整个事件所折射出的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物业管理权属的移交程序及业主委员会的赔偿方式和制度建设等问题,引起深圳业界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目前该事件正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主持仲裁解决当中。

年3月2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终局裁决。由曹叠云担任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作出[2003]深仲裁字第151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4月1日起继续履行双方2月18日所签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2年8月1日至被申请人采取措施恢复申请人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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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参考文献篇二

摘要:

随着日常生活实践地不断发展,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逐步扩大,对于一些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侵权行为,以及纯粹经济损失,也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本文首先研究侵权责任法发展现状,进一步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不同之处,最后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各自的功能、责任以及保护的利益三个层面进行研究。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侵权行为。

1、侵权责任法发展现状

在日常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基于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或者基于侵权关系的合同行为,当二者产生竞合的时候,需要由当事人进行选择。而在一般的法律实践中,法院主要是基于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救济,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不够充分。如何协调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地研究。

2、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2.1、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不同

合同主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利选择是否缔结合同,共同协商合同履行的方式以及合同违约之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基于意思自治的基础,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利益与风险进行合理划分,从而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合同法相比,更具有强制性。有侵权责任对于意思自治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产品瑕疵责任,依据合同法则可以明确地将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侵权责任则部分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受理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合理划分,这样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2、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基础不同

合同法中所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基于合同相对性。不同的民事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要求,根据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从而合理地将义务进行划分。而侵权责任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当事人所受的损失进行弥补。这些损失的来源极为广泛,有来自于合同的损失,也有来自于加害人、第三人以及受害人自身的损失。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基础是侵权责任的划分。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加以排除。再者,由于合同的主要标的是履行行为,所以在一方当事人违约之后,相对人可以请求当事人继续履行。除非标的物不适宜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通常情况下相对人的请求权都可以实现,从而确保合同履行。与此同时,侵权责任中当事人的损害结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无法通过请求履行的行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回归圆满状态。

2.3当事人责任认定方式不同

基于合同的责任由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事后达成协议从而将权利和责任进行合理划分,这也充分体现出了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可以依据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进行确定,同时也避免了其他因素的干扰。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基于法院的审理,在此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对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举证,明确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同的侵权行为中所规定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对于过错推定责任,需要由加害人承担证明加害人无过错,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加害人承担责任。对于饲养动物致人受伤、环境污染、医疗侵权等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在举证过程中需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证明。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对于一方受害人的弱势地位进行保护,从而促进权利的有效救济。

3、如何对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进行协调

3.1充分发挥二者对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保障功能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

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约定合同内容。在调节市场纠纷的过程中,通过减少无效合同的种类,保护市场交易中的交易安全。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市场交易中的生产、交换与分配,合理地配置市场资源,减少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侵权责任侧重于对绝对权的保护,其调整对象不是交易过程的安全,而是对于侵权损害过程中所造成的权利进行救济。如旅游合同,客户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则旅游公司对于客户旅游过程中的人身与财产有一定的保护责任。

当客户在旅游过程中在旅游公司所选定的旅游服务经营者处遭受侵害,则客户对于服务经营者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对旅游公司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客户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即旅游服务经营者主张合同债权权利,但是基于其人身伤害则直接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由此可知,侵权之诉重在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保护,而不是旅游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履行。

3.2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的责任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一方面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另一方面可以针对履行过程中责任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认定。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适当缩小侵权责任法的范围。保持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领域的替代性与补充性,而避免由法院直接依据侵权责任进行判决,为当事人提供很多对免责事由进行举证的机会,这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是一个中大的阻碍。

并且合同所注重的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对于合同违约之后产生的责任,大多可以通过金钱进行评估。而侵权责任注重的是人身与财产的双重保护,在此基础上,合同中对于人身权利的意思自治受到极大的限制。通过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的责任,可以扩大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当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发生冲突时能够寻求有效的解决机制。

3.3加强对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所保护利益的保障

合同中所保护的主要是基于当事人所约定的可期待利益,及合同被履行之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而侵权责任中所保护的是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利益,在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遭受侵害以后,则需要通过侵权责任的救济将损害进行填平。合同法中所产生的责任更类似于合同债权,在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请求当事人履行对应的责任,从而达到合同实际履行的效果。合同中所调整的权益往往局限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所以当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就违约行为提起实际损害的赔偿,而不能提起人身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相比之下,侵权行为保护的权益更为广泛,所以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过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使自己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严格责任合同中更加强调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行为。这与合同的免责事由也有关,一般来说,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否则当事人对于其法律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有不同,合同要件中通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判断赔偿的范围和内容,而无需单独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侵权责任的认定则需要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进行明确的认定,从而合理地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划分。

4、结语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重叠的部分越来越多,需要通过将二者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得出各自领域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充分发挥二者对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保障功能,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的责任,加强对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所保护利益的保障三个方面,促进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协调发展,从而建立起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障和补救机制。

参考文献

合同法论文参考文献篇三

摘要: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开展,网络侵权现已变成众多侵权做法中日益突出疑问。本文经过事例剖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有关规则,对网络侵权中的不作为侵权构成方法进行剖析,并提出了自个的一些观点。

关键字:网络侵权;不作为侵权;责任

一、事例剖析

上一年,广州网友张某在家割腕自杀,自杀的因素是无法承受其爱人李某的变节。全部事情因素张某写成日志发表在了自个的网上空间。这则日志经过大雁和天边社区网转发致使网友们在网上对李某的围攻呵斥,终究致使李某精神压力过大,被迫辞去作业。过后,李某以为大雁和天边社区网在没有寻求其本人附和的状况下将此则日志进行揭露传达并转发,因而,以个人隐私权及声誉权受侵略为由将大雁网和天边社区论坛告上了法庭。

本案子的最基本的信息资源是从天边社区传达扩散的,可是当它意识到这种做法涉及到侵略公民隐身是个侵权做法时,便及时删去了帖子。可是,大雁网却并未像天边社区相同,相反,他们依然对此事情进行了转发传达乃至是做了大篇幅的专题报道,而且还大幅度了爆料了当事人李某的个人信息。最后,法院以大雁网在未寻求当事人搭档的状况下,揭露露出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侵略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声誉权为原由判定此案子的责任由大雁网承当。而天边论坛不需承当责任,由于它在意识到所做做法侵略到李某个人隐私权及声誉权时,就及时删去有关的网络资料,现已及时地尽到了网络的监管责任。在实践生活中,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声誉权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得到了充沛的表现,而且在实践事例中也得到了很灵敏的运用。在本案中对比灵敏地运用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上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审判的过程中也很全部地思考到了互联网信息传达“即时、随意、互动、广泛”的特点,法院对法令规则的网络监督管理责任也有对比灵敏的解说。可是,中国法令的规则依然存在着许多能够改进的当地,比方:应当规则要对行将发布的网络信息发布进行具体剖析,应当严格把关转发连接的网络和原载者身份位置等等。

二、网络侵权中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则,从是不是对受害者进行直接侵权的视点剖析,咱们通常以为直接对受害者形成侵权的是网络用户,而网络供货商对受害者所形成的通常都是直接的侵权做法。可是,笔者以为,在实践的网络侵权案子中通常是由直接侵权者也即是网络供货商为侵权责任“买单”,形成这一成果的因素有二:榜首,网络中网络用户常常会由于没有进行实名挂号或许流动性较强等特性,使其在案子审理中很难被直接断定,而网络服务供货商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通常更简单被锁定。所以从便利案子处理和执行的层面来说,网络供货商通常承当着直接责任。第二,从应尽责任的视点动身,网络供货商应当承当的责任也在所难免。在网络侵权案子中,尽管网络供货商并未对受害人形成直接侵权,可是由于其没有实行应尽的责任而形成被害人的权力遭到危害。因而,笔者不赞成网络供货商和网络用户在网络侵权案中构成一起侵权,附和两边的联系属所以依据公共政策考量而规则的请求网络服务供货商承当责任的连带责任。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规则,网络服务者假如明知其所做的网络做法会对受害者形成危害而没有采纳活跃的补救措施,那么其应当对受害者形成的.危害担任。因而,咱们能够很明显地知道在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者极有可能会发生不作为侵权。而依据法令规则,在中国作为网络侵权做法之一的网络服务者不作为侵权做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榜首,网络服务者片面上不活跃。相对于其它案子侵权者自动侵权而言,网络侵权活动中网络服务者通常是采纳不作为侵权的方法,真正自动施行的侵权做法的状况较少。他们的不作为侵权方法通常表现为没有或许没有及时地删去或屏蔽不健康图像、流言信息,没有及时处理侵权信息以及协助受害人向网络服务者提起通知的责任。假如被害人所遭受的危害是由于网络服务者采纳不作为侵权的方法而未尽到本身应尽的责任,那么网络服务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第二,网络服务者未尽到约好的责任。在实践事例中,许多网络服务者的不作为侵权做法,大都是由于其忽略了有关法令规则或许是事先约好的作为责任,然后侵略了对受害人的利益。网络服务者假如有发现他们的做法现已形成或许将会形成侵权,就应当及时停止并对其做法负有及时处理的责任和责任,也即是作为责任。所谓作为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侵权做法发生时,及时采纳相应的处理做法的责任。当然,这儿所谈及的网络服务者的作为责任是建立在状况答应的条件下的作为,假如由于某些特殊状况致使网络服务者缺乏或许丧失作为才能,那么咱们不能将其判定为不作为侵权。

第三,请求受害人的危害成果具有实在的存在性。假如网络服务者的做法未对受害者形成实践的危害成果,那么网络服务者就不需求承当责任;假如网络服务者的做法对受害人的危害成果具有实在的存在性,那么应当对网络服务者的危害做法和被害者的危害程度进行详尽剖析评判,网络服务者应当承当与其形成危害成果成正比例的责任。

三、结语

社会的开展带动了科技的高速开展,而网络的迅速开展是科技开展的最直观表现。因而,作为网络环境要在不断开展更新的过程中进行自我修正和提高,应当要让立法变成网络时代前进和开展的催化剂。咱们应当努力提高自我约束力,增强本身法令意识,更主要的是还需求有关部门加强有关立法方面的维护,让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在实践生活中得到非常好的使用,这样才能让网络科技在杂乱的网络环境里健康的开展。

参考文献

[1]马晓怡.论网络隐私权的维护.法制与社会,第8期

[2]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

[3]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合同法论文参考文献篇四

友谊县是黑龙江省东北部的农业县,农民比重较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的较早,该制度对该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科学设计和完善的“新农合制度”对友谊县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结合实际,完善新农合工作方案

在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供需状况,制订符合实际、科学规范的试点方案,也是保证新农合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环节。各乡镇应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农民个人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认真总结过去一些有效的做法,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简便有效、农民认可的筹资办法,降低筹资成本,建立起长效、稳定的筹资机制。要根据各乡镇的实际,进一步科学制定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标准,既要防止因为报销标准收得过紧造成资金沉淀,影响资金效益发挥,妨碍农民受益,又要防止因为放得太松发生透支。要做到“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具体而言,要适当增加农民慢性病门诊、健康体检等小额费用补偿项目,从而扩大受益面;要根据不同级别的定点医院制定不同的报销比例,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鼓励参合农民到乡镇就近就医,提高参合农民的住院报销补偿比例,增加农民对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吸引力。

二、加强县、乡、村医疗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

加强友谊县及下属乡镇村屯的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是保障参合农民就近就医、降低医疗服务费用的重要举措例。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国家、省和县里的有关部署,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增加对乡村医疗机构的投入,对县级医疗机构要完成重点房屋、科室、设备配套,培养诊治农村常见病、多发病、急症及疑难杂症的技术骨干,基本满足当地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努力实现“大病不出县”的目标;每个乡镇要建设好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对乡镇卫生院要实行建、管结合,实现房屋、设备、人才配套,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每个村至少要有一个卫生所或卫生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适用的医疗设备,满足村民的.需要。要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对农村现有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发展需要定向培养人才,进行定向定点招生,充实农村医疗卫生队伍;研究制定鼓励医护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政策措施,在技术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子女就业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让现有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安心工作,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下基层工作。

三、加强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经办能力

实施新农合制度,是一项十分繁重和艰巨的任务,必须有足够完善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友谊县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快完善、充实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人员,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经办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效率,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高效的服务,从而缩短参合住院农民费用的兑付时间。要加强经办机构信息网络化建设,积极探索县、乡经办机构的网上审核报销工作,缩短审批工作时间,切实提高效能。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如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对农民的保障水平越来越低,或者公平性得不到体现,必将对新农合制度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县内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收费的监管。要认真选择确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督促医疗机构健全医疗服务制度,执行诊疗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使用医疗基金,减少农民医药费用。要加强县内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收费价格的检查和公示,要积极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合农民的就医负担和合作医疗基金的压力。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医药供应体系和监督体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始终是新农合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反复宣传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紧迫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反复宣传新农合制度的原则、要求和相关政策。特别是要通过受益的参合农民现身说法。宣传新农合的好处,增强群众对新农合制度的了解,消除群众的疑虑,积极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合,不断增强农民的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要切实转变观念,坚持预防为主,增加对健康教育的投入(新农合基金也可安排一定比例),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观念,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提高自身抵御疾病的能力,促进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友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友谊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工作方案,2011,1。

张以强,梁媛媛,刘彩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践中的问题探讨[j]。法治与社会,2006(11)。

唐娟。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的阻滞因素分析[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05,26(4)。

邓大松,张国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困惑与出路[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6)。

孙群,孙金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中的几个问题探讨[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2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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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参考文献篇五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

3.1第一种办法为禁止竞合制度

这一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法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适用责任规范和侵权规范时,当事人只能依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其主要理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这就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条款,是对利益保护的概括性规定。依此,合同责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权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有两个请求权,那么,许多违约的行为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为了避免合同的规定成为具文,法国的判例学说都认为应尊重立法者和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国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责任赔偿范围相同。但是,禁止竞合使法律解释、司法实务趋于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

3.2第二种办法为允许竞合制度

这一制度以德国法为代表。德国法认为,违反合同本身并不当然成立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侵权行为。这与法国民法有显著的区别,而且德国民法对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举证责任、为第三人行为而负责、赔偿范围和消灭时效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通说承认请求权竞合,晚近更发展出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德国帝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判例法确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的观点……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无人不负,无处不存在,并不取决于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与陌生的受害人一样受到民法典第823条的保护。”德国民法是允许竞合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是侵权行为法中关于损害赔偿义务规定。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但是两个请求权因其中的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同时满足两项请求权。在双重请求权的法律适用上,德国法基本上采取了独立适用各个法律的做法。就时效而言,晚近发展倾向为确定以“契约上请求权的时效为准”。

3.3第三种是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

英国法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英国法的特点是,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我们所说的民事责任竞合问题在英国法不过是诉因的选择,“真正的原则是,原告不可为同一损失收取双重救济。”也就是说,就救济的选择和组合而言,双重违法行为在英国法上的效果也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的满足,在此,原告当然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因,即当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项下的责任或侵权行为项下的责任,哪一种责任对他最有利就援引哪一种责任。普通法系认为,解决责任竞合只是某种诉讼制度,它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一宗19世纪早期的案件裁定,诉讼以合同还是以侵权为诉因提出,这是无关重要的,因为在这两个诉因中,诉讼的主旨是过失,因此诉讼原因产生日为过失之日。近代英美法存在一项更实际的原则;只有被告既违反合同又违反侵权法,并且后一行为即使无合同的条件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具有双重诉因的诉权,即双重诉因可以共存。英国法中对法律概念缺乏足够的兴趣,对法律部门的独立地位也不甚重视,其着重的是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法官的首要任务是在于探求同种案件的先例,而且是在判例的判决理由中寻找的,由于实际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法官必须凭自己的学识经验去归纳,双重诉因的问题也无法超过这个传统。由此,我们看到的是英国法中对双重诉因的种种限制,我国学者称英国法的解决办法是“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是不无道理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在双重诉因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哪一种诉因也带来了困难。

结论

在对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理论问题上,我国学者大多采纳“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这一学说避免了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缺点,符合法律内在逻辑,体现了法律对具体生活事件的质的规定性,但在整个民法体系的协调上尚有欠缺。在对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处理上,我国学者大都倾向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即双重违法行为在效果上只能获得一次满足,当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项下的责任或清泉行为项下的责任,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因进行诉讼,但由于取法具体明确的标准,给当事人选择哪一种诉因但来了困难。

通过本篇论文的撰写,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概念、形成的特点和原因进行剖析,并对历史上关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各种理论进行阐述和了解,加深了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认识,对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处理的各种利弊也有了较充分的了解,提高了自己的认识,并浅谈了自己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认识的一些看法,如有不足之处,请各位给与无私的教诲,希望给自己今后的工作带来帮助。

参考书目:

王伯琦:《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载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中),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王泽鉴:《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台湾大学法学丛书。

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从书。

吴德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几种理论学说评述》,《法学评论》1991年第2期。

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王利明、董安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比较研究》,《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版

梁慧星:《德国债务法的修改》,载《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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