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

时间:2024-02-19 作者:紫衣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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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一

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管理方针,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含劳务工〉宿舍住地消防,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劳务分包的消防安全由分包队的主管领导负责。

二、要建立消防组织,落实防火,防盗规章制度。“落实三自原则”。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严禁使用自制电褥子,需要使用时要有电工统一安装,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现场机电设备实行一把闸控制,做到上班停电,下班后送电的管理制度。

四、各部门要加强火源管理,宿舍内要备有烟灰缸,以免吸烟人乱扔烟头引起火灾。食堂火源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五、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自己管辖的住地火源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火源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争取时间解决。

六、项目部主管领导、专职安全员要每星期对各部门、各施工队的住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种隐患,在限期内不加整改的,要给予罚款,以发现火灾事故,视财产损失程度给予1000~2000元罚款,严重责任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地临时工程在规划时应按规范配备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与临时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指定人员管理。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使用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制造、储存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一管理机构),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承担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统一管理机构(含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下同)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填写和张贴巡查记录表;。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标志,标示使用方法;。

(四)对临时停车进行管理、疏导,根据需要标示禁停警告;。

(五)根据业主、使用人的授权,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加强管理;。

(六)其他依法或者依照相关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巡查记录表及填写、张贴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订。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统一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统一管理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督促改正;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监督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统一管理机构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行为和不能及时消除的消防隐患,除依法采取相关火灾预防措施外,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条高层建筑保修期满后,其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依法或者依照业主的约定从物业服务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经费不足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依法分摊。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制订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资金支出方案,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征求业主意见,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完成相关服务后,应当向委托人提交维修保养报告书或者检测报告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操作人员姓名、消防设施状况、维修保养或者检测的时间等事项。

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检测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书的副本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受委托人等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对指使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委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检测等业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和运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高层建筑按规定建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高层建筑,应当督促和指导有关业主、使用人确定统一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对相关工作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本规定实施前高层建筑经批准已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外墙保温材料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机构,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二)限期拆除外墙上已安装的广告灯箱等易产生高温的设施;。

(三)按照现行规定对燃烧性能等级偏低、隐患较大的部位实施改造。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内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管理,对未取得消防批准文件的有关申请,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依法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高层建筑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并由公安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抽查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及时登记、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高层建筑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业主、使用人、统一管理机构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整改火灾隐患通知书应当抄送业主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抄送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通告或者公告;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有关处罚决定书,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的,视情将处罚情况抄告物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际,加强对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通过本机构网站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消防服务行业的有关信息。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从事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机构,结合本省实际,按照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三

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比一般建筑大得多,楼层高、人员多、蔓延快,扑救和疏散难度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物内起火后烟火先是向上扩散,遇到顶棚等转向水平方向,再沿着墙壁向上、下运动,随着空气的对流,愈烧愈烈。一旦烧透房顶、门窗或设备孔洞等,就会迅速向外蔓延。据测试,火灾时烟火水平方向的流动速度为0.3~0.8米/秒;垂直方向为2.4米/秒。烟气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对一座长百米左右的建筑物,只要2~5.5分钟就可以从一端扩散到另一端;在垂直方向不到1分钟就可以蔓延几十层,不要很长时间,整座大楼就可能形成一片火海。

1.2人员疏散困难,伤亡严重。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比较困难,往往会造成大的人员伤亡,这是因为:一是楼层多,建筑物高,垂直疏散距离远,需要疏散的时间长。而且人的疏散正好与烟火蔓延的方向相反,不得不在烟熏和热气流的烘烤中进行疏散,进一步增加了疏散的艰巨性和危险性,疏散人员往往会被烟火熏倒。二是人员集中,疏散设施少。由于普通电梯井拔烟火的作用强,容易扩大火势,不能保证疏散安全,只能使用楼梯疏散。高层民用建筑容纳人数较多,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难度很大,而且在慌乱中,难免发生挤伤等惨剧。

1.3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欠佳,存在火灾隐患多。由于高层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火灾防范意识不强,没有真正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落到实处,普遍存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等隐患。高层建筑大多数都有自动消防设施,但由于使用单位缺乏技术过硬维护管理人员,日常管理维护不善,再加上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强,导致了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质量差。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四

1、为了加强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酒店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消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

组织领导。

火安全委员会,各部门都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要建立例会制度。

酒店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1、组织贯彻市政府和上级发布的消防安全操工作规定、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商城的消防规章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措施、方案。

3、指导各部门对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安排各部门义务消防队。进行定期各部门专。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排除火险隐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上的问题。

5、组织评比,表彰消防先进部门和个人。

6、负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组织和具体贯彻市政府和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公司的消防工作规定要求和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消防规章制度,修订完备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措施、方。

案。

3、对本部门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义务消防对的训练,并检查各班组的消防工作。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排除本部门的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工作上的问题。

5、组织评比、表彰消防工作先进个人及班组。

6、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运营岗位防火责任制。

1、加强防火意识,提高警惕。工作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防火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认真学习用火、用电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机电设备的初起小火。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好交接班制度,按时巡视检查本责任区。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

领导汇报。要勇于制止防火安全制度的行为。

4、知道本岗位消防器材的位置。爱护消防设施,不挪做它用,不得损坏或丢失。

5、发现火警时要积极扑救,报警,及时上级领导报告。

义务消防队员防火责任。

1、热爱消防工作,模范遵守有关防火制度,当好防火义务消防员。努力学习安全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防火技能训练。

2、结合本职工作、班前、班后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的问题及时解决、报告,发现违反防火制度有权制止。

3、负责维护、检查本岗位的消防器材。

4、发现火警时要积极扑救,并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查请清灾原因。

保卫人员的防火责任。

1、要认真学习,掌握和执行上级颁发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和履行本岗位责任制度,努力。

做好治安消防保卫工作。

2、熟悉本职责区内外的环境,掌握情况。对水源、电源、消防通道及各种易燃、易爆、的储存、和生活用火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做到“三知”即:知重点部位,知防火措施,知用火部位的数量。

3、值勤时坚守岗位,做到“一勤、二及时、三不准”。“一勤”即:勤检查巡视。”“二及时”即:

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三不准”即:不准擅离职守,不准躺卧睡觉,不准监守自盗。

4、主动配齐和保养消防器材,消防栓的开启设备要配套。灭火器材要保持清洁,灵敏有效。

做到“两会”即:会保养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一般初起火灾。达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的标准。

5、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报警,及时扑救,保护现场。

电子计算机房防火安全制度。

1、计算机房及媒体存放间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和随意动火。

2、上机操作人员必须持上岗操作证。无上岗操作证人员禁止进入机房重地。

3、计算机、打印机、ups空调等设备每年六月份前进行除尘清扫一次,并做好清扫记录。

4、严禁在计算机房和媒体存放间存放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易燃物品洗带电。

设备。

5、维修设备时必须先关闭设备电源再进行作业。维修中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电设备,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确定冷却后再存放到固定地点。

6、电子计算机房内装修要选用质检合格的非燃或阻燃材料。

7、要指定专人在下班后把用过的纸张、清洗剂等可燃物品清理干净。

8、每个计算机房及媒体存房间要放置4kgco2灭火器两个。

电工防火制度。

1、电工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技工规范和安全规程。所用材料是经过检验合格的。

2、应根据使用环境,选用不同类型导线和套管。导线闸、导管与墙壁、顶棚、金属构件之。

间等,应保持适当距离或加套管保护。

3、根据电器设备的容量,正确选用相应截面和导线,并安装符合容量的保险丝,防止超负荷。

4、导线与导线、设备之间的接头要接牢。铜铝线接头要焊接。

5、不准带电操作和维修电器设备。

6、要定期检查线路,保持室内架空线路支点焊的牢靠。横担、瓷瓶、绑线要牢固,导线不。

松垂,绝缘层不残破,不老化。不准乱拉乱接。线头接触牢固,室外闸箱要防雨。

7、各级动力线中间要设安全保险装置,并保持使用良好,不准乱改乱挂乱接。过路要套管,过易燃物要有支点,焊或套塑料管、瓷管。

大于25欧姆。

9、电工有权制止使用或没收未经批准的电炉。

10、电工应回使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电器火灾。

配电室防火安全制度。

1、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

2、配电室要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何其他物品。

3、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等进行维修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线路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

班制度。

5、停电清扫检查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器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不准违章作业。

7、每个配电室必须配备5公斤干粉灭火器4个。

用电防火制度。

1、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要符合点业局的规定。

2、变(配)电室必须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准用明火取暖。室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变电。

室外五米内不要存放易燃材料。

3、施工现场、仓库、卖场等电器设备,安装、拆除暂设电源的架设、维修、拆除应由电工。

进行。任何部门和工种不经批准,不准使用超负电器。否则电工有权断电或没收。

以上距离。

5、使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电器设备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6、各种电闸箱内不准存放杂物,并做好接地或安装自动断电设备。

7、工程内部施工的暂设照明,应使用低压电源。低压变压器严禁受潮。

8、架空线路严禁绑扎在脚手架上。碘钨灯安装必须牢固,与可燃物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

应加电流表和三相指示灯市。

10、各种电器设备要采取防雨、防雷措施。电焊线与乙炔管不能搭连。

档案资料室防火制度。

1、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的进入。

2、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保持走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准存放物品。

4、档案资料室设专用电闸。电线、电灯与资料柜保持60厘米以上的距离。

5、室内保持整洁,废纸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物品。

6、管理人员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们。

7、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按每5平方米配备co2灭火器(3公斤)一个。

一般物品仓库防火安全制度。

1、未经许可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2、严禁吸烟。

不得堆放物品。

4、严禁使用高电量的电器。

5、严禁在仑库使用充电器。

5、库内照明电灯要在库外安装电闸,下班后要切断电源。

机动车驾驶员防火制度。

1、行车时不准吸烟。

2、进入车库停放的汽车,车头应向外。

3、检修车辆时切断一切电源,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检修油箱放油时要离开电灯电线。

4、擦拭发动机时应将电瓶线拆下。

5、加油时汽车应灭火。

6、化油器损坏不准直接给油。

7、运输易燃物品要盖苫布,以免掉上火星引起火灾。

8、汽车进入危险品库将排气管上加防火帽。

9、每辆车都要配合相应的灭火器一到二个。

10、汽车一旦着火,应迅速采取适当灭火措施,有危险时应急速驾驶到人烟稀少,远。

离建筑物的地带,以减少损失。

1、空调机房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2、不准在空调机房附近搭设易燃结构的建筑物,不准堆放易燃物品,不准在空调机。

房内存放或烘烤可燃物品。

3、机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照章作业。

4、机房人员要经常检查、测试安全阀、气压表、水位计,使其灵敏有效。

5、机房和空调末端机柜内的滤网、表冷器、齿片要定期排污,清洗禁止带电操作。

7、机房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喝酒,不准睡觉,不准擅离职守。

8、机房要配备消火栓,茶炉要配备5公斤干粉灭火器。

1、厨房应用三级以上防火材料,再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2、操作间内的通风罩应每半年清洗一次。

3、对液化器、煤气、炉灶等火源要有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安全状况。

4、使用液体器、煤气应先点火后开气。

5、炼油或油炸食品,油温不得过高或跑油。看管人员不得离开锅灶。

6、所有的电力、照明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的绝缘。开关刀闸、保险器应。

装在安全地点。

7、工作人员离开厨房应熄灭火、关气、锁好门窗。

8、每20平方米配备5公斤干粉灭火器2个。

1、宿舍区域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不准使用电炉、不准乱接电源线。不准用汽油烧煤油炉。不准在宿舍内用汽油擦。

洗衣物。

3、不准在宿舍内动用明火做饭。

4、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烟头要及时熄灭,不得乱扔烟头。

5、宿舍区的建筑、结构、布局、用电、用火、取暖等必须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的防火。

规范。服从地区、单位消防人员的管理。

1、禁止吸烟,服从管理。

2、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须在使用前报单位领导及安保部门批准。

3、施工现场必须安装围栏,原则上白天不准许施工。

4、施工中在各工种完工或下班后,应把易燃废料清除干净。

5、非电工人员不准安装电器设备,私接、拉电源。

6、不准堆存放易燃物垃圾随时清理。

7、消火栓附近不得堆放材料和其他物品,消防设施不准挪做他用。

前台。

1、禁止私自接、拉电源和手机充电等。下班后关闭总电源。

2、电源插座上,周围禁止存放易燃物和以收银无关的物品。

3、禁止带电对收银设备进行清洁操作。

用电防火制度。

1、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要符合电业局的规定。

2、变(配)电室必须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准用明火取暖。室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变电室外五米内不要存放易燃材料。

3、施工现场、仓库、后厨等电器设备,安装、拆除暂设电源的架设、维修、拆除应。

由电工进行。任何部门和工种不经批准,不准使用电炉。否则电工有权断电或没收。

4、各种易燃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规定,暂设电器设备应与易燃墙壁保持。

20厘米以上距离。

5、使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电器设备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6、各种电闸箱内不准存放杂物,并做好接地或安装自动断电设备。

7、工程内部施工的暂设照明,应使用低压电源。低压变压器严禁受潮。

8、架空线路严禁绑扎在脚手架上。碘钨灯安装必须牢固,与可燃物应保持1米以上。

距离。

9、电动机和各项线路不得超负荷,4千瓦以上电动机要安装启动器。10千瓦以上的电动机应加电流表和三相指示灯市。

10、各种电器设备要采取防雨、防雷措施。电焊线与乙炔管不能搭连。

酒店保卫部。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学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和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各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企业,后勤(含后勤乙方)各部门,各物业公司,各团体以及驻校的各校外单位等,以下均简称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根据学校的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实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做出统筹安排;(3)确定单位内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责任;(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设立消防安全员);(6)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7)组织落实学校布置的防火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或培训消防安全员),负责他们的教育训练;(6)在本单位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7)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第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在校内从事合作办学、合作搞科研、合作管理、合作进行生产经营活1。

动的,合作双方都应遵守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照本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对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自负责使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后勤、宿舍与物业管理等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进行防火检查;(2)保障在管理范围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标识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门、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校内承办活动的单位(含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送校保卫处书面备案。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校内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校保卫处是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提出校消防安全工作要求,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举办“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消防安全岗位培训;(2)检查校内各单位的安全隐患,督促消防安全工作,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3)审批(查)校内动用明火及大型活动等有关事项的消防安全;(4)负责校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内容的检查、督促;(5)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标识的检查、维护与更换。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下列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严格管理,并履行国家《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1)体育场馆、多媒体大教室、大礼堂等学生集中活动场所;(2)招待所(含临时)、学生宿舍、教职工集体宿舍等人员聚集场所;(3)图书室、档案馆、工程实训中心、计算中心、食堂(餐厅)等重要场所;(4)危险品仓库、高压实验室、化学化工实验室、化工类科研与生产场所、教材库、印刷间、木工间、汽车队、配电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十六条一般单位(指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小,一旦发生火灾不易发生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较小的单位)应当履行国家《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设有教室、实验室、实训车间、仓库、商店、超市等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必需设置的值班人员宿舍,严禁擅自开伙就餐。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确因工作需要,经同意并开具《动用明火许可证》使用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教职工(含临时工)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场所严禁在其疏散走道内使用液化汽钢瓶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和存放大宗物品(含自行车等),严禁在卧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和燃气具,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等。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废纸和枯树枝(叶),不得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与科研、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在五。

一、暑假、国庆、元旦、寒假、前组织五次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检查。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组织单位内部自下而上的逐级自查,自查情况于规定时间报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建立岗位每天检查一次、组(室)等每周检查一次、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防火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巡查一次;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员工集体宿舍、民工宿舍、学生宿舍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校保卫处除落实全校性每年五次防火安全大检查的抽查和验收外,还应当对重点单位组织经常性的抽查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校分管领导。

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防火巡查情况;(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良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

第二十八条对于建筑物内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同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配置在使用单位的灭火器材、设备等,各单位应当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保卫处联系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将出险部位停产歇业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对于涉及学校规划布局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提出书面请示。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对上级公安机关或校保卫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校保卫处。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生。

入学后各学院(系)应当对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学生进实验室、教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安全教育。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扑救初起火灾、报火警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员;(3)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化学化工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危险品采购员、管理员。(4)其他按照上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宣传部、工会、团委,有线电视台、广播、网络、校报要根据学校的消防工作实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内容纳入考核、评比之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校园安全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停产歇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学校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处罚。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或发生事故未造成后果的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人员都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的,追究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与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起实施。校内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未表述的,而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另有规定的,以消防法规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及保卫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高层建筑扩建及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十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应设置在明显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二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节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四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使用人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统一管理人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人。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三节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门、卷帘门。

第十七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十八条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并应确保避难层(间)防排烟、应急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高层病房楼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避难层(间),保证火灾情况下不易疏散人员的避难要求。

第四节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a 587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定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统一管理人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第二十三条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三)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五)相关档案台账齐全、完整。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安装房间的钥匙,并确保火灾时能及时、顺利开启,应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以及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二)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使用人。

第六节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单位用火管理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建筑内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禁烟场所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吸烟区。

(二)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按照定人、定点、定措施的要求,确保:动火操作人员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到位;动火地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焊、割器具及电、气源等符合安全要求;灭火器材等防护措施到位;动火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不留火种,关闭电、气源,并加强巡查。

(三)电气线路、开关、插座、配电箱、灯具等敷设安装符合要求,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符合要求,无私拉乱接及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现象。

(四)使用燃气管道供气,应当符合gb50028的相关要求,燃油、燃气管道阀门及用具完好,无泄漏。

第七节 防火检查、巡查、自查

第二十九条统一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五)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节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高层建筑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向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报告,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六)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和统一管理人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统一管理人应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报警、接警处置、通讯联络程序和措施;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

第四十条统一管理人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一条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四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二)靠近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现场员工迅速引导人员疏散。

第四十三条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

(二)统一管理人迅速展开指挥,召集各行动小组按程序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四)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五)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疏散现场人员;

(六)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七)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十四条火灾发生后,统一管理人应组织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主动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火灾调查。

第四十六条统一管理人应当对火灾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使用人,是指使用高层建筑房屋的业主或承包、承租、受委托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统一管理人,是指对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的机构,可以是业主自行确定的管理机构,或者是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消防共用部位,是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间)等。

(五)共用消防设施,是指高层建筑的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公共设施及其配套使用房屋。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20日起实施。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七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八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区级机关两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科长组成。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本部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一)机关各部门防火工作,要坚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全面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管理好本部门办公楼、楼层、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确定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两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根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门应经常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限患整改的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机关办公楼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机关办公楼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位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严禁随意控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办公楼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机关办公楼。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八)采用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掌握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一)机关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应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情况,并通知相关领导。(消防报警119)。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对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九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十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十一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认真贯彻执行。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责任人:韩开洪。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

6、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11、发现火警,应及时拨“119”报警;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不组织学生扑救)。

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校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和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武装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武装保卫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校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郑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武装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指导、总结防火工作;

(三)与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五)研究确定防火经费;

(六)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七)总结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其职责是:

(二)拟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五)实施防火安全督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六)审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

(七)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

(八)购置、配备、维修和更新灭火器材;

(九)对校施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十)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一)办理校内临时用火、用电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手续;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十三)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四)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五)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档案。

第十条各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研究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

(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确定本单位的防火经费;

(七)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八)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二)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三)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或保证书;

(四)督促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防火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防火工作任务;

(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确定防火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拟订防火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二)预算年度防火专项经费;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

(七)检查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八)完成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交办其他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具体部位要设防火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定期报告防火安全情况;

(四)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校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主管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将房屋出租时间,承租方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对于有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职工生活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由后勤发展总公司协助学校进行管理,由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职工生活区所在社区负责居民住宅楼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社区组织和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灾隐患;

(四)定期向居民所在单位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五)组织居民开展扑救初期火灾和协助维持火场秩序的消防培训。

(六)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巡查,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七条学校或单位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事前向后勤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其设计图纸应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新建或搭建临时性房屋时,应按管理隶属关系报基建处、总务处审批,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安装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参加招标和购置。工程竣工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核签字并参与消防验收。物业管理部门应接收该建筑物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进场7天内到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签订《河南农业大学基建工地安全责任书》。遵守《河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地基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本工作(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悉预防火灾措施,熟悉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学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向学校申报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十三

4.1.1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4.1.2应建立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责。

4.1.3对消防组织应及时进行调整整顿,并定期演练。

4.1.4各部门每年应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1.5质安处对各部门负责人实行年度防火安全责任目标考评。

4.1.6项目部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由质安处制定。各部门依据消防法规和本制度,制订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4.1.7各部门应按照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原则,每年对“防火重点部位”确定一次,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器材、措施”三落实。本部门管理或工作人员应经过安全考试合格上岗。

4.1.8防火重点部位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公共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

4.1.9在施工现场、办公、库房、生活区、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点区域内动用明火,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4.1.10各部门在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内,依据消防法规,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1.11在施工现场、生活、办公主要区域内及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1.12生活、办公、施工现场、库区内影响防火安全的可燃物,各管理部门应定期及时清理干净,并堆放在安全地点。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违规搭建临时建筑设施和乱接乱拉电源。

4.1.13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器材周围,禁止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并应经常保持通道畅通,器材周围无障碍。

4.1.14组织新入厂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的安全监督。

4.1.1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领用、退库和使用,各施工部门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4.1.16进入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工作区域时,不得携带火种,不应穿戴丝绸及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子。

4.1.17易燃易爆设备,压力容器具、柜、瓶、管道、蒸压釜、泄压限压防爆装置,应选用国家定型产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安装、调试、校验、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切实做到防爆装置灵敏有效。防止产生超压、超温、超量现象,保障设备器具安全运行和使用。按规定要求需办理资质或许可证件的,应核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期内,设备人员证件资质应有效、相符。

4.1.18机械设备安装完,保温作业前,施工部门应将设备机件管道上的可燃易燃物质清理干净。

4.1.19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点部位”时,应戴防火罩和熄火后装卸物资。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车辆应符合运输管理制度要求,并应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及采取有效的导除静电措施和安全运输措施。

4.1.20电火焊作业,各主管部门应制订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时应人人遵守。

4.1.21各部门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确保车辆和物资安全。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产品、设备免受火灾危害,保卫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全国人大会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公司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公司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仓库贮存着公司的重要物资,是防火重点,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首位,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第四条负责人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仓库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及时反映到公司,切实加以整改。如对已经发现的火险隐患熟视无睹,对防火工作指挥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应当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仓库要建立安全小组,仓库负责人为安全小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保管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文件,组织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组织定期检查防火安全实施执行情况。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防范措施。

4、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对新职工、临时工要做好上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保管员职责:

1、负责本仓库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4、每日检查库房安全措施,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做好火、电源管理,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发现火警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六条本仓库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

第七条库区若确需动用明火,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

第八条产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特别对外来物品,更要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进行观察。

第九条仓库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条库房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公分以上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60瓦以上的灯泡、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分闸,开关箱应设在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区、分类、分垛储存。留有通道过人。

第十四条氧气、液化气、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准露天存放,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条不准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有防止溅出火花的安全装置,不准在库区内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条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纸、杂物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各种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严禁挪用。消防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部门每月、仓库负责人每周、保管员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的重点是火源、电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建立档案,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人员奋力抢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20xx年1月。

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15篇)篇十五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掉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状况;。

(六)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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